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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政协民主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10-27 18:18:29    文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加大民主监督工作力度,促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民主监督要严格按照有利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政协民主监督指政协组织就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的形式进行的监督。
      第四条  民主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核心的原则。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在中共商南县委领导下开展,政协党组负责组织实施,并向县委及时报告民主监督实施情况。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政协民主监督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以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出发点,以广集民智、凝聚力量、促进发展为目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政协民主监督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反映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民主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行政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城镇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
      (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
      (六)县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七)政协视察、调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社情民意的办理落实情况;
      (八)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民主监督的方式
      (一)列会监督。通过出席、列席相关会议对重大决策、决定的形成过程实施协商监督。
      (二)派驻监督。县政协抽调委员组成民主监督小组和委员受聘派驻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三)民主评议。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反映,对党政部门、单位的年度和阶段工作进行调查评议。
      (四)日常监督。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值得关注的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或采用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予以监督。
      (五)民意调查。在每次县政协全委会期间,组织与会委员对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工作绩效、社会影响、行业风气等情况进行民意调查,并把调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专项监督。将党政关切、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事关民生民计、政府形象、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列为专题监督事项,进行重点监督。
      (七)工作咨询。针对某项工作或事务进行咨询,提出建议、意见。
      第七条  政协民主监督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书面提出的较为敏感、重要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县政协办公室转达。口头提出的,提出人应做好记录,并报县政协社法委备案。

      第三章  派驻监督

      第八条  派驻监督工作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政协社法委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县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科协助。
      第九条  派驻监督工作采用委派民主监督小组和委员受聘制两种形式。
      委派民主监督小组是指县政协根据民主监督工作需要直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派2-3名政协委员组成民主监督小组。
      受聘是指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聘请县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聘请单位应发函与县政协联系,说明聘请民主监督员的意向、期限和工作内容及要求,县政协视情况确定受聘人选。
      第十条  民主监督员的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社会影响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家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社会事务;
      (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意识,善于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善于批评,敢于监督;
      (四)身体状况良好,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监督工作;
      (五)每位民主监督员原则上只承担一个部门或单位的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与聘任
      (一)根据上述条件,由县政协各委办科推荐提名,报县政协主席会议初审。
      (二)主席会根据提名协商决定任用的,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发给政协民主监督员证书。
      第十二条  民主监督小组与受聘监督员的职责
      (一)根据《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了解和掌握被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了解和掌握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司法、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廉洁勤政、优质服务情况;
      (三)深入实际,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相关情况;
      (四)督促检查政协提案、建议案、社情民意和批评、建议在被监督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做好县政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民主监督小组与受聘监督员的管理
      (一)县政协社法委要经常了解民主监督小组与受聘监督员在被监督单位的活动及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并开展经常督促检查。县政协按年度向县委、政府通报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情况。
      (二)建立民主监督小组与受聘监督员履职档案。各民主监督小组与受聘监督员要如实填写《民主监督小组与受聘监督员履职情况登记表》,上报备案。县政协社法委每年底向被监督单位了解民主监督小组与受聘监督员履职情况,年终进行考核,在翌年政协全委会上予以通报,并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和换届连任的重要依据,对不称职的民主监督员及时予以调整。
      (三)民主监督小组与受聘监督员任职不跨届,任职期满,委派职务自行终止。
      (四)民主监督员要正确行使权利,依法、依规、依章实施监督。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民主监督员资格,收回聘书,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借机谋取私利的;
      2、干扰被监督单位正常工作的;
      3、半年不能参加正常民主监督活动的。
      (五)受聘的民主监督员应每年向县政协报送年度民主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县政协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监督工作会议,由民主监督小组与受聘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推进工作。

      第四章  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民主评议工作组,由民主评议工作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政协民意调查结果和社情民意信息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被评议的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评议准备
      (一)县政协根据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性质,从相关界别的委员中抽调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公道正派、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平的人员组成民主评议工作组,并根据评议项目确定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做好与被评议单位的联系与协调,拟定民主评议方案。督促并指导被评议单位按照县政协民主评议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评议前期准备工作。
      (三)民主评议工作组组织评议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被评议单位的职能职责,熟悉和掌握评议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四)结合被评议单位的工作实际,制作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能反映被评议单位工作现状和全貌的调查问卷,作为民主评议量化分析指标。
      第十八条  被评议单位应在接到县政协民主评议通知后进行自查,并于15日内向县政协报送自查报告。
      第十九条  调查摸底
      (一)走访调查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随机查阅相关档案、走访服务对象等方法进行,也可采取明察暗访方式进行,广泛了解社会各界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采用调查问卷方式了解民声民意。其调查问卷发放范围是县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及被评议单位的服务对象等。
      (三)民主评议工作组对收集的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形成评议工作的基本资料。
      (四)民主评议工作组各成员在视察调研基础上,写出有分析、有建议的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  集中评议,采用座谈会形式进行。
      (一)由被评议单位的负责人汇报本单位履行职责、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情况。
      (二)民主评议工作组成员发表评议意见和建议。
      (三)被评议单位的负责人根据综合评议意见作表态性发言。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工作组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座谈会的集中意见,撰写民主评议报告,分别提交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送阅件》报送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整改反馈
      (一)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制定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县政协常委会书面报告。
      (二)县政协视具体情况组织评议工作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整改不彻底或有消极应付走过场的,可责成被评议单位限期整改到位或作出说明。

      第五章  民主监督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政协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民主监督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增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对象和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便利,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对政协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该办不办的,县政协可以要求承办单位作出情况说明;对能办不办、办理不力或抵制不办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县政协可向县委、县政府和相应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应当尊重和保护政协民主监督员的履职积极性。对抵制和阻挠政协民主监督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或对其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满实施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六条  政协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应在工作安排和时间上给民主监督员以保证,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七条  民意调查的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部门年度考核评优、部门领导干部提拔使用和行业风气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专项监督、工作咨询的程序和方法,可采用灵活的形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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