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充分发挥社情民意信息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情民意,是指社会生活的基本动态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指政协的各参加单位、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专门渠道汇集、分析,反映社会生活情况和人民群众意愿,帮助党政领导机关分析判断形势,进行科学决策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努力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服务。
第四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体,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委员的应尽义务。政协各专委会、镇政协组、城区政协委员活动组在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座谈讨论及日常工作中,应注意采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应坚持的原则
(一)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地反映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二)注重质量。着眼大局,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努力向党委、政府反映有份量、有价值的社情民意。对大量零星、孤立、分散的信息要认真进行归纳分析、加工提炼,从中发现并反映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三)体现特色。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体现党派性、界别性和咨政性。重视反映各界人士及其他统一战线成员对全县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和主张;重视反映来自各界别群众的意见和特殊群体的合理诉求;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掌握、不易反映、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重视反映那些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快速高效。建立社情民意信息快速反映机制。坚持一事一报、重要信息速审速报的原则,确保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的时效性。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网络
第六条 县政协社法委是县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加工、报送和反馈工作。
(二)加强与相关信息联络部门的沟通联系,不断提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及时编发社情民意信息。
(四)拟定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员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由县政协委员、社情民意信息联络员和特邀信息员组成。
第八条 社情民意信息联络员和特邀信息员,由县政协在县政协委员中选聘。
第九条 社情民意信息员及特邀信息员选聘条件和职责: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法律法规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热心政协事业,热爱信息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能够及时发现和反映社情民意。
(四)负责一定区域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
第三章 社情民意信息的内容和报送程序
第十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中、省、市和县委重大政策实施中群众的反映及意见。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情况和意见。
(三)对突发事件的情况分析和防治对策。
(四)事关全局性的前瞻性、倾向性、警示性意见。
(五)与社会群体、各界群众利益相关,需从政策层面上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县政协各参加单位、专委会、镇政协组、城区政协委员活动组,为县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络单位。各信息联络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各信息联络单位对收集到的社情民意信息,应认真核实,并送有关领导审核后报送县政协。报送县政协的社情民意信息要注明采编者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对在某一时段不宜公开的信息,应注意保密。
第四章 信息处理与问效
第十四条 县政协全委会期间收到的社情民意信息,由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按程序处理,一般在全委会闭会后30日内处理到位。
(一)一般有价值的信息,报经县政协主席会审查后,以商南政协《社情民意信息专号》报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对需上级了解掌握的社情民意信息,可以县政协《情况反映》直报上级相关组织。
第十五条 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对信息联络单位、特邀信息员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要认真筛选,对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整理加工,报分管主席审定后按相应的处理方式报送;对非常重要或紧急又不宜公开的社情民意信息,报经县政协主席审定后,以县政协《送阅件》形式速呈报相关领导或部门。
第十六条 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要及时掌握己报送信息采用情况,对上级转办或领导批示的信息,要追踪了解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凡呈送县政协的社情民意信息采用与否,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应予反馈信息采集人;通过政协渠道转送的社情民意信息,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应跟踪了解,定期反馈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八条 经上级批转或领导批示的政协社情民意信息,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接到转办单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反馈采纳或办理情况。逾期不反馈情况的,县政协可要求承办部门或单位限期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县政协把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纳入委员年度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半年通报,年终考核;对在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已被采用的社情民意信息,比照县政协政务信息取酬标准予以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