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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商南县委员会主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使主席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商南县委员会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中共中央、省、市、县委的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学习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商南县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审议下届政协商南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协商讨论中共商南县委和商南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以政协商南县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商南县委、商南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草案,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审议提交会议的文件。
(六)研究政协商南县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方针、重要活动方案,以及职能履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三化”建设问题,研究审定以政协商南县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七)审议政协商南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审议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重要工作安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决定委员视察年度计划和重要调研活动安排;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八)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九)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事项以及其他人事事项。
(十)协调政协商南县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和界别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一)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其它重要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五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根据需要,各委办(科)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出席、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时方能召开。议决事项时,须经主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和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建议提出。由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建议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主席审核同意后,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议事,每个议题汇报后,分管主席应说明情况,各委办(科)主任(科长)、秘书长、副主席应依次发言,在充分协商后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会议主持人作出会议决议。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决。
第九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前,应就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提出建议,并填写《政协商南县委员会主席会议议题报告单》,报主席审定。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作好记录,研究重要事项时可发纪要。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议题文件,涉及专门委员会的,由该专门委员会主任初审后交分管主席审阅,涉及政协机关的由秘书长审阅,然后提交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通知、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按照会议决议办理。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政协商南县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条 政协商南县委员会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中共中央、省、市、县委的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学习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商南县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审议下届政协商南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协商讨论中共商南县委和商南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以政协商南县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商南县委、商南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草案,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审议提交会议的文件。
(六)研究政协商南县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方针、重要活动方案,以及职能履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三化”建设问题,研究审定以政协商南县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七)审议政协商南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审议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重要工作安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决定委员视察年度计划和重要调研活动安排;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八)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九)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事项以及其他人事事项。
(十)协调政协商南县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和界别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一)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其它重要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五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根据需要,各委办(科)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出席、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时方能召开。议决事项时,须经主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和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建议提出。由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建议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主席审核同意后,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议事,每个议题汇报后,分管主席应说明情况,各委办(科)主任(科长)、秘书长、副主席应依次发言,在充分协商后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会议主持人作出会议决议。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决。
第九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前,应就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提出建议,并填写《政协商南县委员会主席会议议题报告单》,报主席审定。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作好记录,研究重要事项时可发纪要。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议题文件,涉及专门委员会的,由该专门委员会主任初审后交分管主席审阅,涉及政协机关的由秘书长审阅,然后提交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通知、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按照会议决议办理。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政协商南县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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